|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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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圣龙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衡水衡安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市金峰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邯郸市金峰劳务有限公司、邯郸市圣龙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衡水衡安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