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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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丰德利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夏沪上泵阀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48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宁夏沪上泵阀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元,由被告被告宁夏丰德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