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6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按年利率11.9625%计算;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7.94375%计算); 二、被告***、***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71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