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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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美钢管业有限公司 中商华夏物产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民初22号 原告:中商华夏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西藏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强,西藏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美钢管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卞小亮。 原告中商华夏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美钢管业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中商华夏物产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缓交获批准,但未在缓交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本案按中商华夏物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熊红利 审判员德吉 审判员米玛次仁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普珍 |
| 裁判日期 | 2019-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