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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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国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瑞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江苏瑞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机械设备159台(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证书编号为N9-0-2016-0002,抵押物清单编号为0032号),期限为两年; 二、被执行人江苏瑞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收到本裁定书或知晓本裁定书内容后将上述财产及相关证照立即交至本院。在查封期限内,因被执行人江苏瑞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且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