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京致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从2018年8月2日至清款之日按月利率9.4995‰支付利息。 二、被告***、***、***、***、内蒙古京致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内蒙古京致亨融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84元,由被告***、***、***、***、***、***、内蒙古京致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