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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容二声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容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众森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容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山市众森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容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3792153号“Ronshe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包括停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使用“Rosheng”、“Rosheng”标识;

二、被告深圳容二声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3792153号“Ronshe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包括停止销售使用“Rosheng”、“Rosheng”标识的涉案产品;

三、被告海南容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容声”字样;

四、被告深圳容二声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淘宝店铺“容声厨房电器”上使用“容声厨电”、“容声厨房电器”等字样以及立即停止使用“容声厨房电器”作为淘宝店铺名称;

五、被告深圳容二声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000元;

六、被告中山市众森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容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50000元;

七、驳回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77元,由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深圳容二声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中山市众森电器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容声伟业电器有限公司连带负担72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20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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