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云浮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云浮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交通事故损失12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除在前已赔偿的18000元外,再赔偿92000元交通事故损失给***。92000元赔偿款从2019年11月起,每月的28日前由***自行支付1500元给***直至全部付清为止;如***有一期不按期付款,则***可以以余下的应付款总额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1.0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云浮支公司负担1350元,被告***负担1311.02元(该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云浮支公司和被告***在支付上述赔偿款时一并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