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元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下欠货款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1日起至全额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