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7940元及以此为基数从2002年12月10日至2008年12月20日按照期内月利率6.41625‰计算的利息及从2008年12月21日开始按照逾期月利率9.624375‰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时止的利息(从中核减被告已付的利息8496.5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000元及以此为基数从2006年1月24日至2006年10月24日按照期内月利率7.905‰计算的利息及从2006年10月25日开始按照逾期月利率11.8575‰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时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