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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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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70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及诉讼费用部分的处理;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705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再审案件受理费169740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04
发布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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