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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70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及诉讼费用部分的处理;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705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再审案件受理费169740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