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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中怡一品电子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深圳中怡一品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欧宁科技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4070元及利息(利息以36407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中怡一品电子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深圳中怡一品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欧宁科技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及担保费1000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被告深圳中怡一品电子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7.94元,财产保全费2565.97元,合共10003.9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中怡一品电子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深圳中怡一品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