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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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广东仙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广东仙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东莞仙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已解除; 二、被告广东仙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东莞仙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名下的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68%的股权返还给原告***; 三、被告广东仙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东莞仙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东莞市仙津保健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本判决第二项的股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 四、限被告广东仙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东莞仙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以68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2月7日起计至2019年4月5日止);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400元,由被告负担。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