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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固始县鹏鑫锌品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固始县鹏鑫锌品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12%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被告固始县鹏鑫锌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9
发布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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