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固始县鹏鑫锌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固始县鹏鑫锌品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12%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被告固始县鹏鑫锌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