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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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盛大厦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华实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盛大厦分公司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物业管理费5325.9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325.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当月6日起至被告付清款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华实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盛大厦分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高成(广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盛大厦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东华实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