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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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振东光电有限公司 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1民初611号 原告:宁波振东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浙东经济开发区茂盛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04850708W。 法定代表人:杜雪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蔚,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金碧路46号原办公楼六楼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5000159R。 法定代表人:宋晓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振东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宁波振东光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宁波振东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尚洁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李瑾 |
| 裁判日期 | 2020-0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