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浙江云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头支行借款本金68799.91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1月9日合计4808.5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本案《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