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卫岗乳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敖包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二○一八年十月八日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182971号关于第22721702号“敖包AOBAO+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本判决生效后针对原告内蒙古敖包食品有限公司就第22721702号“敖包AOBAO+图形”商标所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4-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