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闽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黑龙江省九三农垦闽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1个供暖期供热费5518.38元、支付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4个供暖期供热费20271.60元,合计25789.98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