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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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元能管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元能管业有限公司货款26,140.0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6,140.08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元能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124.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