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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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41442.1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8日止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元(已减半计算,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