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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阳市润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三轴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艺翎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12民初11575号原告:北京三轴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12民初11575号原告:北京三轴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张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北京三轴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北京三轴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北京艺翎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王丽磊。原告北京三轴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轴公司)与被告北京艺翎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翎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艺翎玖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艺翎玖公司支付价款5539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5396.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艺翎玖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三轴公司为艺翎玖公司《QQ》项目01-03集提供渲染服务,渲染服务结束后,三轴公司向艺翎玖公司提供所渲染的所有镜头的费用清单,获得艺翎玖公司确认。2019年6月,针对未付的渲染服务费用,艺翎玖公司与三轴公司签订《渲染外包合同》,依合同约定,艺翎玖公司分别应于2019年6月30日和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三轴公司人民币1万元和18748元,而艺翎玖公司未按时支付第二笔款项。后基于上份合同约定的单价,三轴公司为艺翎玖公司提供《QQ》项目04和05集的渲染服务,总渲染费用为36648.5元,并提供渲染费用结算单给艺翎玖公司,艺翎玖公司对该渲染费用盖章进行了确认,但并未支付。艺翎玖公司委托三轴公司渲染的视频已在腾讯视频正式发布,经三轴公司多次催收,艺翎玖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磊就所欠三轴公司及三轴公司子公司的全部款项出具了还款计划,在友好协商及继续合作的愿景下,三轴公司接受了艺翎玖公司的还款计划,但艺翎玖公司仍未按约付款。三轴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艺翎玖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案庭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三轴公司从艺翎玖公司处承接了《QQ×××》01-03集的动画渲染工作。后三轴公司按约完成渲染工作,并制作了“GPU(显卡)渲染”对账清单,该清单显示渲染总机时10713,总费用37495.5元。艺翎玖公司在该对账清单上加盖了公章,三轴公司工作人员在艺翎玖公司盖章处书写“未结费用18748元”。2019年6月,三轴公司(乙方)与艺翎玖公司(甲方)就前期已完成的委托渲染工作补签《渲染外包合同》,载明:“委托日期2018年12月,要求完成日期2019年10月;制作要求及内容为渲染;含税渲染单价3.5元/机时,含税渲染费总计28748元;乙方向甲方提供所渲染的所有镜头费用清单,甲方确认无误后,于2019年6月31日前付款1万元,剩余款项于2019年10月31日前付清。”此外,合同还载明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后三轴公司又从艺翎玖公司处承接了《QQ×××》04-05集的动画渲染工作,三轴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9月5日完成该部分渲染工作,并制作了“GPU(显卡)渲染”对账清单,该清单显示渲染总机时10471,总费用36648.5元。艺翎玖公司在该对账清单上加盖了公章。三轴公司完成上述委托渲染工作后,艺翎玖公司未付清价款。艺翎玖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磊就艺翎玖公司将《QQ×××》后期制作委托三轴公司及三轴公司子公司南阳市润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制作欠付的制作款出具《付款计划》一份,主要内容为:“润德公司04集动画制作合同金额24800元,已付款19840元,未付款4960元;润德公司05集动画制作合同金额24800元,已付款7440元,未付款17360元;润德公司06集动画制作合同金额20150元,已付款0元,未付款20150元;润德公司06集后期及渲染合同金额28000元,已付款0元,未付款28000元;三轴公司01-03集动画渲染合同金额28748元,已付款1万元,未付款18748元;三轴公司04-05集动画渲染合同金额36648.5元,已付款0元,未付款36648.5元。经双方友好协商,以上款项计划四笔付清,具体付款日期如下:于2020年5月15日前向润德公司付款2万元;于2020年7月15日前向润德公司付款40470元;于2020年9月15日前向三轴公司付款3万元;于2020年11月15日前向三轴公司付款35396.5元。若以上付款计划有任一期逾期支付,三轴公司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艺翎玖公司立刻支付全部欠款。”《付款计划》出具后,艺翎玖公司未按约付款。审理中,三轴公司称其在《QQ×××》01-03集动画渲染工作完成后制作的“GPU(显卡)渲染”对账清单中除《QQ×××》01-03集动画渲染的工作外,还包含其他项目的渲染,故该清单的总费用为37495.5元,《QQ×××》01-03集动画渲染项目的合同总金额只有28748元。上述事实,有三轴公司向法庭提交的“GPU(显卡)渲染”对账清单、《渲染外包合同》、《付款计划》及三轴公司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艺翎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三轴公司按照艺翎玖公司的要求完成动画渲染工作,艺翎玖公司向三轴公司支付价款,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三轴公司作为承揽人按照要求完成了渲染工作,艺翎玖公司作为定作人理应及时支付报酬,拖欠不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艺翎玖公司在三轴公司制作的“GPU(显卡)渲染”对账清单中加盖公章对三轴公司的渲染机时及费用进行了确认,艺翎玖公司法定代表人亦出具《付款计划》对涉案合同总价款及尚欠价款进行了确认,并承诺了付款期限,艺翎玖公司应当按约付款。故对三轴公司要求艺翎玖公司给付剩余价款55396.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艺翎玖公司出具《付款计划》对尚欠承揽价款的支付时间做出了承诺,但其未按期支付,理应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但双方对于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法未作出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结合《付款计划》关于付款期限的承诺,对三轴公司要求艺翎玖公司以55396.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艺翎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三轴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承揽价款5539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5396.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以公告费票据确定的金额为准)由被告北京艺翎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592元,由被告北京艺翎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田雪姣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李翠华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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