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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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溪瑞食品有限公司 安徽濉溪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淮北市胜大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徽溪瑞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安徽濉溪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万元,利息63721.77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0日止),之后的相应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安徽溪瑞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安徽濉溪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费6400元; 三、淮北市胜大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31元,减半收取9015.5元,由安徽溪瑞食品有限公司、淮北市胜大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