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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南海华明钢铝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与***签订的《合伙经营补充协议》、《木纹车间承包协议》于2020年6月30日解除;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承包金500000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

三、确认存放于佛山市南海华明钢铝制品有限公司内的如下财产为案涉合伙财产:1.铝型材卧式粉末喷涂生产线、滚筒木纹生产线一套(10车间),2.立式木纹喷粉生产线、立式前处理生产线一套(8车间),3.金马自动喷涂静电喷枪系统一套(10车间),4.金马静电喷枪系统一套(8车间),5.手动喷枪三支(仓库),6.金马自动喷枪若干(8、10、仓库),7.君禾机电公司喷粉设备两套(10车间),8.空压机两套(2、8车间),9.优立富压缩空气设备(75KW阿特拉斯)一套(8车间),10.除油槽与铬化槽骨架(改304不锈钢管)一套(8车间),11.桿膜机一台,12.转印机三台(污水车间),13.穿条机一台(仓库),14.放料推车若干(2车间),15.放料铁框若干(2车间),16.包装贴膜机三套(仓库),17.包装收缩膜机三套(仓库),18.风机(安装在序号6的生产线上)两台(8车间),粤Y×××××号解放牌汽车一辆(门口),20.粤Y×××××号解放牌汽车一辆(门口),21.粤Y×××××号东风牌汽车一辆(门口),22.立式铝材喷涂生产线一套(3车间);

四、上述第三项的合伙财产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执行评估拍卖后,所得价款由***占45%,由***占55%;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017.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017.84元(***已预交),由***负担19510.84元,由***负担14507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多预交的诉讼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本院退还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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