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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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众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飞阁隐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宿服务费124735.12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飞阁隐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计27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00元,合计3396元,由被告杭州众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飞阁隐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众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