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上虞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浙江上虞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352.38元,并支付利息825.06元(截止2019年12月29日,从2019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罚息及复利仍按《个人分期还款借款合同》约定计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给付款项在最高债权额27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9元,依法减半收取189.5元,财产保全费275元,合计464.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