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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上虞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浙江上虞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352.38元,并支付利息825.06元(截止2019年12月29日,从2019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罚息及复利仍按《个人分期还款借款合同》约定计收),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给付款项在最高债权额27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9元,依法减半收取189.5元,财产保全费275元,合计464.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5
发布日期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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