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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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464794.87元、利息9090.93元、罚息1106.31元(自2020年11月7日起,其中以到期本金49527.5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425‰计算;以未到期本金415267.2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95‰,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及复利214.53元(自2020年11月7日起以尚欠利息9090.9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4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元)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四庭转付。 二、若被告***、***未按期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则原告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共有的坐落于乐清市××镇××小区××幢××室的不动产(权证号:××、010f53852号),所得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27元,减半收取4213.5元,财产保全费2895元,合计710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