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桂林市威诺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桂林市威诺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二、驳回原告桂林市威诺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4400元,原告桂林市威诺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桂林市威诺敦医疗 8 器械有限公司负担4400元,被告***负担200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440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