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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昆山硕阳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昆山市华升电路板有限公司
昆山金坤集装箱配件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昆山华晨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昆山硕阳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4855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316148.21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22日,之后的利息金额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133100元,其清偿责任以8000000元为限。上述保证人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代偿上述款项后有权向债务人昆山金坤集装箱配件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66459元,公告费690元,合计67149元,由被告昆山硕阳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担。其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措施申请费合计66459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昆山硕阳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66459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864360000081113350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被告昆山硕阳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公告费690元直接交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裁判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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