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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漾濞雪山彝寨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漾濞供电局 保山易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漾濞雪山彝寨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保山易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佣金及违约金74281.6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保山易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漾濞雪山彝寨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982元,减半收取计599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漾濞雪山彝寨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29元,原告(反诉被告)保山易买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16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509元,减半收取计7254.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漾濞雪山彝寨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