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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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54545350.61元; 二、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欠付的本金18944066.8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欠付的本金7087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6%计算的逾期利息; 四、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欠付的本金753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6%计算的逾期利息; 五、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欠付的本金5827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6%计算的逾期利息; 六、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欠付的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6%计算的逾期利息; 七、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的利息845073.8元及以欠付的本金37107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6%计算的逾期利息; 八、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的利息4351389.04元及以欠付的本金5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的逾期利息; 九、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35068800元; 十、驳回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5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广州瑞致租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