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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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开汇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代偿款3,078,366.12元; 二、被告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律师费损失3万元; 三、被告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资金占用费,以29,366.1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7,1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20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21,8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20年2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对第一、第二、第三项判决中被告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 五、如被告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判决义务,原告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可以与被告***协议,以上海市长逸路XXX号XXX室、上海市长逸路XXX号XXX室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清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74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32,934元,由被告上海易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