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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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洪南山宅78甲号房屋征收补偿款中5,298,223.11元归原告***、***、***所有; 二、确认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洪南山宅78甲号房屋征收补偿款中1,300,000元归被告***所有; 三、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988元,减半收取计28,994元,由原告***、***、***、***负担23,281元,被告***负担5,7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被告***负担2,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