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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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杭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24079.63元(被告支付的保证金已在代偿款本金中扣除),并支付违约金1027元(违约金暂算至2019年3月31日,此后以未付代偿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4月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杭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律师费35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杭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元,由原告浙江杭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37元,被告***、***负担515元。 原告浙江杭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