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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翁牛特旗皇姑屯铅锌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到期未付租金28,794,666.66元及违约金(以28,794,666.66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未到期租金192,091,555.56元、留购价款1万元; 二、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恭城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全南县官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对翁牛特旗皇姑屯铅锌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翁牛特旗皇姑屯铅锌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追偿权; 三、***以其与***的共同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对翁牛特旗皇姑屯铅锌矿产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采矿权人为翁牛特旗皇姑屯铅锌矿产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许可证号为C150000200909322008××××,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村××区,面积0.5606平方公里)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对东莞市兴盛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莞字第0××1号、莞字第0××2号)分别在8000万元的主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抵押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六、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对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皇姑屯公司100%的股权及其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9,5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4,598元,由翁牛特旗皇姑屯铅锌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贤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恭城岛坪铅锌矿有限公司、全南县官山钨业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兴盛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