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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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1725.22元、手续费1599.84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9月19日利息为2938.13元,自2020年9月20日起的利息按本案信用卡申请表和所附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对处理粤T×××**小型普通客车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负担25元,由被告***负担25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