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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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重庆市新大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 重庆市涪陵区国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新大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国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120万元,支付该款从2019年9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综合服务费和违约金(其中,利息按月利率0.36%计,综合服务费按月利率0.64%计,违约金按月利率1%计算),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4000元;被告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国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重庆市新大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涪陵区XX号的房屋,在第一顺位即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的抵押权消灭或优先清偿第一顺位即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相应债权后的剩余价款,享有以本案债权为限的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国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90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1590元,由被告重庆市新大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