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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福建省晋江市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2民初12669号民事判决; 二、***、福建省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福建省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支付工程款3499886元; 三、驳回***一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880元,由***负担2342元,***、福建省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福建省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853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1000元,***、福建省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负担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880元,由***负担462元,福建省筑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4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