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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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绿原药业有限公司 贵州方达兴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绿原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本金392.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92.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第一判项被告贵州绿原药业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0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绿原公司负担36300元(被告德昌祥公司及被告***应对被告绿原公司受理费不能负担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负担15765元;本院退还原告363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绿原公司负担(被告德昌祥公司及被告***应对被告绿原公司保全费不能负担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本院退还原告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