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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
隆阳广厦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祥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云南省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祥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涉案两份合同项下租金37773962元、留购价款1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①第7期租金的违约金以302107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②截至提前到期日第8期租金的违约金以302107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③截至提前到期日第9期租金的违约金以3021074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④截至提前到期日第10期租金的违约金以302107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22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⑤剩余违约金以3777396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隆阳广厦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隆阳广厦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省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659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6400元,由被告云南省保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隆阳广厦投资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9
发布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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