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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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华路支行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三亚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原告三亚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上述借款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的利息5833333.3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原告三亚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0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合并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原告三亚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80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三亚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垫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公告费108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三亚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垫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1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