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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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 湖南明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曙光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铜仁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9,125,436.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7,724,594.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工程款7,724,594.8元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曙光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690元,已减半收取计44,3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9,345元,由原告曙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506元,被告铜仁市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8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