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南宁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 广西君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给付广西南宁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基金347.34元、电梯运行费625元、公摊水费310.48元、居民用水费111.65元、公摊电费17.4元、商业用电9.3元、生活垃圾清运费7元、物业服务费1765.34元,合计3193.51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给付广西南宁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172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