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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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君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给付广西南宁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501.83元、电梯运行费1475元、公摊水费597.65元、生活垃圾清运费14元、维修基金819.84元,共计7408.32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给付广西南宁瀚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