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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9500万元; 二、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9月20日期间利息1372908.33元; 三、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罚息(以9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之日,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复利(以1372908.3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之日,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 四、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财产保全费5000元; 五、***、桑德集团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桑德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七、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在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确认的范围内,有权就林芝桑德水务有限公司持有的桑德泗阳水务有限公司114608560股股权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八、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在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确认的范围内,有权就林芝桑德水务有限公司持有的扶绥桑德村镇水务有限公司1350万股股权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九、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在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确认的范围内,有权就西藏桑德水务有限公司持有的桑德汉中洋县水务有限公司47128536股股权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在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确认的范围内,有权就西藏桑德水务有限公司持有的巴中桑德水务有限公司22987767股股权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在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确认的范围内,有权就西藏桑德水务有限公司持有的泉州桑德水务有限公司3000万股股权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778元,由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桑德集团有限公司、林芝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西藏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