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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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云麓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佳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702民初16783号民事判决; 二、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金华市云麓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335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金华市云麓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3元,由金华市云麓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4元,由***负担1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5元,由金华市云麓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5元,由***负担300元;鉴定费2300元,由金华市云麓山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负担22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