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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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县荣事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六安市天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正宇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荔浦县荣事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六安市天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6380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原告六安市天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荔浦县荣事达光电产业园项目三通一平、1#、2#厂房工程款2463801元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被告荔浦县荣事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六安市天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138000元; 三、驳回原告六安市天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的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871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2178元,由原告负担46089元,被告负担460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178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账号:20×××16),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