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晋城市菲尔旧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 晋城市金诺通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泽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晋城市金诺通经贸有限公司购车款105898.17元及违约金(按日息万分之五自2020年9月19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晋城市金诺通经贸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驳回原告晋城市金诺通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8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1491.5元,由原告晋城市金诺通经贸有限公司负担406.5元,由被告***负担108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1-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