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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金长钢贸易有限公司
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
山西长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不得追加被申请人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为(2016)京0115执729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无需对(2015)大民(商)初字第112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17
发布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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