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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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长钢贸易有限公司 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 山西长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不得追加被申请人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为(2016)京0115执729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无需对(2015)大民(商)初字第112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1-04-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