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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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16666.70元,支付截至2020年6月2日的利息19665.30元、罚息14961.93元、复息2408.13元,共计253702.06元;并按年利率13.95%支付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昌 银 人民陪审员 娄鸿宾人民陪审员滕红梅二O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白玉茂 书记员黄天智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